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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大東電-公告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5/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林志明董事長 (2)李雅鈴副董事長 (3)林美伶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林志明董事長:東哲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PT. East Plastic Batamindo董事長 哲庭軒有限公司董事長 TA TUN ELECTRIC WIRE CABLE CO., LTD. 董事長 TA TUN ELECTRIC WIRE & CABLE (SINGAPORE) PTE. LTD. 董事長 TA TUN WIRE & CABLE (M) SDN. BHD董事 THE EAST PLASTIC CO., LTD.董事長 東電綠能(股)公司董事 (2)李雅鈴副董事長:東哲投資(股)公司董事 冠山林建設(股)公司董事長 東電綠能(股)公司監察人 TA TUN ELECTRIC WIRE CABLE CO.,LTD.董事 TA TUN WIRE & CABLE (M) SDN. BHD.董事 (3)林美伶董事:大東電業廠(股)公司董事 冠山林建設(股)公司董事 東電綠能(股)公司董事長 東哲綠能(股)公司董事長 東庭綠能(股)公司董事長 東軒綠能(股)公司董事長 合睿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聯富新能源(股)公司董事長 東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 智璞企業(股)公司董事長 泰威能源(股)公司董事長 創達能源(股)公司董事長 TA TUN ELECTRIC WIRE CABLE CO.,LTD.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