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寶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庫藏股買回目的
(114/12/24 18:23:1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821)聯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庫藏股買回目的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2/24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股權轉換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1/13~115/01/12
5.實際買回期間:114/11/13~114/12/11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1次實際買回股份總數及預定買回之期間:355,000股及114年4月18至114年6月13日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本公司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計畫之目的。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於本公司
遇有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在依規定辦理除權交易日公告之日
起至停止過戶日止之期間內,不得執行之。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以本公司及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在職正式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
受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含自願離職或解雇)、資遣或留職停薪者,喪
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
本公司將參酌員工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
擬定分配標準,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具經理人或董事兼任員工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
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後之轉讓價格採四捨五入
法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
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保密規定
獲配受讓之員工應遵守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受讓之內容及數量予他人,若有
違反之情事,依本公司員工手冊管理辦法懲處。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辦理。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11月12日第2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4.4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
訂定亦具合理性與適法性,且對公司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有限,故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將於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2個月內招開董事會,變更本次買回股份之原目的
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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