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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4)富邦媒-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第九屆董事競業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 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蔡明忠 東安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邱純枝 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谷元宏 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林之晨 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蔡承道 (2)獨立董事: 洪麗(宓冉) 江永祥 莊若芸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谷元宏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大富媒體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谷元宏董事:北京環球國廣媒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北京環球國廣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區姚家園南路東一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北京環球國廣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批發業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環球國廣為本公司間接持有20%之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