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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台玻-有關本公司總經理林伯實先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一審判決乙事與本公司無關,本公司財務、業務不受影響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林伯實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5年度易字第146號 4.事實發生日:115/09/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總經理林伯實先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一審判決,宣判節錄如下:林伯實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個月,可上訴。 6.處理過程: 本案係總經理林伯實先生個人投資公司所涉案件,本公司於115年9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宣判知悉,總經理林伯實先生待收到判決書後,將再與律師研議上訴後續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造成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