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偉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115/05/05 1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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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泰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之規定擇定之特定人,並
以對產業相當了解、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助益者為優先考量,實際應募人
之選擇將於洽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其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預計效益說明如下:
(1)選擇方式與目的: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協助提升
經營管理技術、降低營運成本或協助產品業務開發、通路拓展、多角化經營等
各項幫助,以提升公司未來競爭優勢為主。
(2)必要性: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
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合作關係,故有其必要性。
(3)預計效益:經由策略性投資人之加入,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開創獲利基
礎並提升公司未來競爭優勢,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及有利於股東權益。
(4)實際參與策略性投資人名稱:洽談應募人中。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不超過壹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壹仟萬股額度內之普通股,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後,
一年內預計分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參考價格之訂定: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
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定之,且不得低於面
額10元。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
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將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並考量私募
有價證券於交付日三年內有轉讓之限制而訂,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擬用於償還部分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可
使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提高營運績效。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掌握資金募集之時效性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償還部
分銀行借款與充實營運資金及引進策略投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
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長期合作關係,提高營運績效,故擬透
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
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
考價格之八成定之,且不得低於面額10元,以現金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私募之普通股,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又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起滿
三年後,本公司擬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
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年度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三次辦理;且自股東會決
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
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之募集。
(2)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發行計劃、或其他未盡事
宜、或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修正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必要,擬請授權董
事會依法全權處理。
(3)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
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
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本次私募
案已委請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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