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憑證銷售與購回之授權規章草案,啟動公眾諮詢
歐盟執委會公眾諮詢網頁於2026年7月9日公告針對CBAM憑證銷售與購回之授權規章(delegated regulation)草案,啟動公眾意見諮詢。該項公眾諮詢將蒐集各界意見為期4週,至本年8月6日止。
前揭CBAM憑證銷售與購回之授權規章(delegated regulation)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憑證購買銷售與購回(repurchase): (一)購買申請(purchase request): 1.申報人必須透過CBAM 註冊處(CBAM registry)提交購買申請。每筆申請的憑證數量必須為整數,且介於 1 至 99,999 張之間。 2.購買申請一經提交即不可修改;僅在共同中央平台(common central platform)完成付款前允許撤回。 3.共同中央平台確認付款完成後,註冊處將以標準電子格式(standardised electronic format)在申報人帳戶中生成憑證,並賦予唯一識別碼(unique identification number)。
(二)購回申請(repurchase request): 1.為避免申報人過度購買,法規允許購回,但申報人每年僅能提交1次購回申請,且購回請求一旦輸入CBAM註冊處即不可修改及撤銷。 2.針對每年4月1日、7月1日及11月1日前登錄系統之購回申請,會員國主管機關應於45個日曆天內核准符合條件之購回申請。
二、共同中央平台(common central platform):由執委會與會員國共同採購建立,獨立於註冊處,專責處理憑證銷售與回購的金融交易、付款與結算。在共同中央平台所進行之CBAM憑證購買與購回,其付款均以歐元支付。
三、共同中央平台的成本與手續費:平台的營運成本由授權申報人支付的手續費資助。會員國銷售憑證時收取,費用固定為每張 CBAM 憑證 0.05 歐元。
四、本授權規章於刊登歐盟公報後第3天生效,並應自2027年2月1日起適用,且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第6條共同中央平台之建立與管理,應自生效日隔日起適用。(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