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執委公告修正動物、生殖材料及動物來源產品輸入歐盟規範
(115/08/03 11:54:03)

歐盟公告修正動物、生殖材料及動物來源產品輸入歐盟規範

歐盟執委會於本(115)年7月23日公報公告以授權規章(Delegated Regulation(EU) 2026/1052),修正原先之「動物、生殖材料及動物來源產品輸入歐盟之授權規章(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0/692)」,本次修法要點如下:

一、明膠、膠原蛋白:修正第一條(Article 1),排除其適用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0/692。
二、第三國之蛋製品:
1.修正160條,第三國蛋製品需符合以下兩種條件之一,才能輸往歐盟:
(1)需名列於「可輸入蛋製品之第三國清單」,並實施符合歐盟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0/692Annex II或世界動物健康組織(WOAH)規範之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監測計畫,或;
(2)需名列於「可輸入蛋製品之第三國清單」,並且蛋製品需依ANNEX XXVIII進行緩解風險處理。

2.修正ANNEX XXVIII蛋製品之緩解風險處理方式。

三、含乳或蛋之複合性食品:
1.針對常溫架售含乳或蛋成分複合性食品,本次修法修正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0/692第163條(Article 163),其中Article 163(1)(a)(i)∼(iv))區分4種可接受之乳製品來源及加工方式:
(1)未進行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未依Annex XXVII進行減緩風險處理,則乳製品取得地及複合性食品製造地均需要名列於「可輸出無須特定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之第三國清單」。
(2)有進行緩解風險處理:

A.於「可輸出無須特定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之國家」進行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倘來自歐盟會員國或「可輸出無須特定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之第三國清單」,且於該地先依據AnnexXXVII A欄或B欄進行與該乳源動物物種相符之緩解風險處理,後續若再輸往名列「可輸出經特定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之第三國清單」之國家,並於該第三國製成常溫複合食品,則可輸入歐盟。

B.於「可輸出需經特定風險緩解處理乳製品之第三國」進行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倘來自「可輸出需經特定風險緩解處理乳製品之第三國清單」,則該乳製品須於該地取得,且須於該地依據Annex XXVII A欄或B欄進行與該乳源動物物種相符之處理,不能於其他第三國處理,倘後續該乳製品再輸往另一國製成複合性食品, 則該國也需名列於「可輸出經特定處理乳製品之第三國清單」,才能輸往歐盟。

C.經Annex XXVII B欄之風險緩解處理後製成常溫架售含乳複合性食品:乳製品經AnnexXXVII B欄之緩解風險處理後,不論乳源係來自何種動物物種,可製成常溫架售含乳成分複合性食品輸入歐盟,但該緩解風險處理之地點須為歐盟會員國、或「可輸出無須特定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之第三國清單」、或「可輸出經特定緩解風險處理乳製品之第三國清單」,於此種情形下,如該乳製品再輸往第三國製成常溫架售含乳成分複合性食品,該複合性食品製造國也須名列於「可輸出乳製品之第三國清單」,才能輸往歐盟。

2.前述Annex XXVII A欄位之風險緩解方式並未修正,B欄位之 風險緩解方式包括兩種:
(1)Fo值達3以上之殺菌流程(未修正)。
(2)原先之「以攝氏135度以上超高溫處理達一定時間」修正為「以攝氏132度以上超高溫處理達持續至少1秒(Heat treatment ultra-high temperature(UHT) at a minimum of 132 °C for a minimum of one second)」。(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