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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國票金-代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公告獨立董事對第四屆審計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討論案表示反對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5/01/1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陳獨立董事學彥/國票綜合證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擬具本公司「分層負責辦法及分層負責明細表」修正案,謹提請 核議。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陳獨立董事學彥: 一、公司章程等規範明確,無修訂分層負責辦法之必要 副董事長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為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之 代理人,公司章程及相關內規對副董事長職權皆已清楚規範,縱本公司設有副 董事長職位,並無因此修訂分層負責辦法之必要。 二、現行分層負責辦法授權明確,無核決權限者不應列入 分層負責辦法開宗明義第一條敘明立法目的,係為明確劃分職責、簡化業務手 續、提高工作效率,分層負責明細表在承辦人以上欄位,在不同業務項目皆有 核定權限之層級,體例邏輯明確清楚,本提案僅因副董事長為董事長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之代理人,即新增欄位,內容僅為轉呈,如本案成立,同理類推,是 否所有核定權限之人之代理人皆應比照增列轉呈欄位?可見此舉破壞現有辦法 之立法目的與體例,不應增設無核決權者之轉呈權限。 綜上,本席反對本討論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劉江抱獨立董事、吳瑋恩獨立董事等二席贊成,陳學彥獨立董事一席反對,本 案表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