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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創意-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許可董事競業行為
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公司代表人張麗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公司代表人戴尚義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公司代表人黃仁昭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公司代表人魯立忠 金聯舫 丁予康 黃翠慧 陳厚銘 陳肇鴻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5/05/21~118/05/20。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權, 贊成權數 權,占總權數 %,決議: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