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歐盟公告修法簡化「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之報告義務事
歐盟執委會本(115)年9月21日於公報公告修法簡化「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並發布兩份授權規章,第一份DELEGATED REGULATION 2026/1563修改並簡化強制遵循之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第二份DELEGATED REGULATION 2026/1560針對不須強制遵循CSRD義務之企業建立自願性永續揭露標準。謹摘陳兩份授權規章要點如下;
一、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要求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須依據「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編制、申報及公開企業永續報告。 二、本次修正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簡化企業須強制申報之資料: 三、優先保留強制申報可量化資料,減少敘述性文字(prioritising quantitative datapoints over narrative text) 四、僅需要申報在影響力及財務方面均有重大性之資料(Impact Materiality、Financial Materiality) 五、不需要為了填表而揭露不重要之資訊:企業可從影響、風險、機會等方面判斷,倘不具重要性,則不強制填報。 六、資料重要性評估標準(Materiality Assessment):採取「由上而下重大性評估方法(Top-down Approach to Materiality Assessment)」,可先依商業策略、產業部門、營運地區、上下游價值鏈等,判斷某項永續議題是否具有重要性,倘結論已明確,則無需針對每一細項議題逐一進行評估。 七、永續資訊或上下游價值鏈資訊倘難以取得,某些情形允許企業使用「無須付出不成比例之成本或努力即可取得之合理、可支持資訊(Reasonable and Supportable Information Available without Undue Cost or Effort)」,例如合理之預測、產業資料、地區資料等。 八、新版ESRS將強化與其他歐盟法規及國際標準整合,減少企業為了遵循不同法規而需重複揭露。 九、減輕價值鏈資訊(Value Chain Information)申報負擔 十、無須強制進行企業永續報告(CSRD)之企業適用之自願性報告準則: 十一、鑒於受CSRD規範之企業可能向其供應鏈中「無須強制進行企業永續報告」之其他企業要求提供資訊,因此倘於須進行永續報告之企業前一年度平均員工人數不超過1,000人,該報告制定「可要求之價值鏈資料上限(Value Chain Cap)」,原則上謹能要求必要資料(Essential Datapoints),且所要求之資訊以必要範圍為限。 十二、員工人數10人或以下之企業,則其須提供之「價值鏈資料上限(Value Chain Cap)」更進一步簡化。 十三、不須為進行自願報告而進行外部查核或取得擔保或保證(Assurance)。 十四、前揭兩份授權指令,自2027 年 1 月 1 日開始適用。(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