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處置交易資訊公告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一、有價證券:尼得科超眾﹝代號6230﹞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光聖﹝代號6442﹞ 1處置原因:該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且該股票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交易資訊。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十個營業日,如遇:a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b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c開休市日變動則調整處置迄日〕。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二十分鐘撮合一次)。 b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依據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規定公告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15894)最近30個營業日內曾發布處置,又因連續3個營業日達本中心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爰自115年3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3月9日至115年3月20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60分鐘撮合一次),另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規定: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上市公司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442)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第二次處置,依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爰自115年3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3月9日至115年3月20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對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64422)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0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上市公司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442)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第二次處置,依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爰自115年3月9日起10個營業日(115年3月9日至115年3月20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對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代號:64423)改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20分鐘撮合一次),各證券商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違約專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