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肯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15/04/09 18: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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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力肯-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並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股數不超過20,000仟股之額度內辦理發行私募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
總股數不超過20,000,000股之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擴充升級廠房設備及
因應未來長期營運發展之各項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資金需求、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可行性、
發行成本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有助於確保本公司與
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
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況決定向主管機
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私募有價證券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除發行價格訂定之成數外,其餘包括但
不限於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實際每股轉換價格、私募轉換公司債發
行及轉換辦法、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
相關事項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
定、調整並全權處理之。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市 
場等客觀環境因素變化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辦理本私募有價證券案,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或其指
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屬及商議有關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
司辦理相關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所需事宜。
(3)如有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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