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90萬元罰鍰等處分
(115/01/06 08:28:07)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1月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及業務人員章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17日、18日、6月13日及7月3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查核,發現華南永昌證券所屬前業務人員章OO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於108年至113年間有以投資或認購股票名義向客戶取得款項,致客戶誤信有相關交易,惟實際並未為客戶進行股票申購或交易。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華南永昌證券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併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解除業務人員章OO之職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