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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遠見-(更正)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1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2/05~115/02/04 5.實際買回期間:115/01/05~115/02/04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業經民國115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 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 公司 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 外之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 公司之員工,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 均不 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 並須 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 認購 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 認股人具非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 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 讓予 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 權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0條 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 份予員 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 相關 法令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請詳閱本公司114年12月5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請詳閱本公司114年12月5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