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2月4日
二、受裁罰對象: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9月5日已決定優化新藥「CBL-514」三期臨床受試者自評量表(PR-AFRS)表達方式並將三期臨床預計收案時間由114年第3季延後至115年第2季,惟遲至114年9月18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說明預計收案時程,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