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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視科 公告本公司經金管會核准延長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115/10/14 19:18:16)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851)立視科-公告本公司經金管會核准延長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1.事實發生日:115/10/14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5年06月24日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15年0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952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依規定,本公司應於申報生效後三個月內完成募集,現金增資特定人原繳款 期間為115/08/10~115/08/31,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 特定人之投資時程,本公司擬依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募集期 間。 (3)前述之因素下爰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申請延 期募集期間至115年11月30日(如股款提前收足則提前截止),業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115年10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8425號函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 (1)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之權益,對已繳股款之投資人特訂相關 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B.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至115年10月23日。 C.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 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 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至本公司財務部(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760號 8樓之2),逾期未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 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實際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核定。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已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 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3: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相關之匯費由本公司負擔。 E.利息補償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 辦法」之規定扣取補充保費。 F.利息所得之申報、扣繳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G.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另洽特定人承諾 悉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2)願付賠償責任承諾書: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視科)募集與發行115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2,3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 115034952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立視科於115年6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處理相關事宜,鑑於近期資本市 場波動,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特定人之投資時程,擬展延本次籌資案之募集期間 至115年11月30日。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之認股權利因本次募資延長而遭受 損害,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並檢附經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確定之權利受 損證明檔案,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同意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書人:錢大衛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 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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