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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青雲-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7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a.公司整體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達成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 者(稅前每股盈餘EPS,具體由董事長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公司績效條件未達成則 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b.員工個人績效指標: (1)自給與日起算滿一年仍在職,且達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者,最高可 既得30%股份。 (2)自給與日起算滿二年仍在職,且達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者,最高可 既得30%股份。 (3)自給與日起算滿三年仍在職,且達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者,最高可 既得40%股份。 (4)個人績效目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工作成果達本公司所 設定之個人績效評核標準。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a.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自願離職、資遣、退休、死亡、因受 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 註銷。 b.留職停薪: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 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 並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存續期間為限。 c.調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因調動時比照離職人員方式 處理。惟應本公司之營運需要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報請董事會核定其既得條件期 限、比例限制等。 d.其他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得由董事長報請董事會核定其既得條件期限 、比例限制等。 6.其他發行條件: 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 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7.員工之資格條件: a.以本公司正式任用之全職員工為限。 b.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 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住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基於既得條件及衡量給與日股票公允價值,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暫估可能費用化 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276,00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15年∼118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 分別約為新台幣41,400仟元、82,800仟元、96,600仟元及55,2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115年∼118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 別約為新台幣1.15元、2.29元、2.68元及1.5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預計發行股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為5.54%,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 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a.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c.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 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 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