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219)福壽-(補充說明)本公司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堯昆 (2)洪堯昆董事長 (3)趙文強總經理 (4)顏貽鉉協理 (5)黃俊豪副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5年度偵字第43262號 4.事實發生日:115/08/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4-6月生產之沙拉油,部分批次苯駢芘含量超標一事, 檢察官認定本公司涉案當事人未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並辦理回收,及持續販賣苯駢芘超 標食品之行為,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15條第1項第3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第47條第2款及第49條第1、2項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規定,並對本公司董事長以刑法第57條規定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涉案當事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2項之罪,依同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請 求對本公司科以同條第1、2項所定10倍以下之罰金。另檢察官估算本公司不法所得為 2億13萬元,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依同法第3項規定追徵價額。 6.處理過程:依法辦理公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財務實際影響金額尚待法院判決確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