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公司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書之說明
(115/03/06 09:21:0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611)中電-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書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本公司(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金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來物流)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5年度抗字第180號
4.事實發生日:115/03/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金來物流所簽署物流倉儲運輸合約,於114年12月31日合約到期,雙方合意解除合作關係,依契約約定,契約終止時金來物流應配合本公司完成存貨盤點及返還程序,本公司於龜山倉庫存貨金額約為新台幣1.04億元,但金來物流多次拒絕配合移倉盤點,有以惡意侵占之意。故本公司提出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訴。
6.處理過程: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部分廢棄。抗告人以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兩造間請求返還貨物之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等訴訟繫屬消滅前,相對人不得妨礙抗告人依附件二所示移倉計畫書之內容取回附件一所示之貨物。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接單與出貨均維持正常,客戶關係及供應鏈管理穩定,資金調度無虞。本案不影響公司長期營運基礎、核心競爭力及既定發展策略。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相關訴訟程序規定,該裁定目前仍未最終確定(以本公司收受日為准,若雙方均未抗告,則該裁定將於115年3月16日為最終裁定結果)。公司另已依法提起相關刑事告訴,並將依法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存貨價值損失、營業損失及相關衍生損害,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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