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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泓辰 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返還土地購買定金判決主文
(115/02/12 18:03:15)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616)泓辰-公告本公司民事訴訟返還土地購買定金判決主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源興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2/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建廠之需求與新源興公司及簡佑憲於110年8月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 並交付新台幣(以下同)壹仟萬支票予新源興有限公司收執, 因對買賣價金付款期程及撤銷土地上之查封登記等重要交易條件, 協商皆未能達成共識,故本公司函請新源興等2人返還上開支票遭對方拒絕。 本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提請訴訟,第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新源興公司應給付 本公司壹仟萬,新源興公司遂提請上訴,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以 「第一審法院對新源興有限公司之送達程序不合法,其判決重大瑕疵」為由, 廢棄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6.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作成判決,判決主文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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