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相關執行法規
歐盟執委會於2025年12月16日晚間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執行法規(implementing acts),以利CBAM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並提升CBAM整體效能。 (法規內容可參閱歐盟CBAM專頁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一、碳排放計算方式:該法案規定第三國生產者如何監測並計算其生產產品之碳含量(embedded emissions)。計算範圍包括直接排放,並在適用情況下涵蓋間接排放。若生產者未依該規則進行計算,則產品進口商將須使用預設值(default values)。
二、產品碳含量之查驗及查驗機構之認證:若第三國生產者計算的產品碳含量未經獨立查驗機構(verifier)查驗,則進口商須改用預設值。訂定獲認證之查證機構(accredited verifier)須遵循之查驗原則,以及取得認證之條件。申請認證的查證機構可設立於歐盟以外的任何第三國,但必須由歐盟的認證機構(accreditation bodies)進行認證。(詳授權規章第3條)
三、CBAM憑證價格:該法案說明CBAM憑證價格之計算方式及其向申報人提供之方式。憑證價格將依歐盟碳排交易系統(EU ETS) 排放額度(allowance)之每週平均價格為計算基礎。因CBAM憑證自2027年2月1日起才開始販售,故2026年進口之貨品,其CBAM憑證價格將依特定季度之EU ETS排放額度之平均價格計算。
四、CBAM登錄系統規則(CBAM Registry):將登錄系統加以標準化並提升安全性,便於CBAM申報人、具存取權限者及關務主管機關使用,並改善執委會與各國主管機關間之資訊交換。
五、CBAM申報義務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之身分條件與程序:因應本年10月生效之CBAM簡化套案,其申報人之授權程序已簡化,並將諮詢其他主管機關改為非強制性。另針對2026年3月31日前申請授權之進口商,可暫時繼續進口CBAM貨品,直到申請決定正式生效為止。
六、預設值(default value):該法案訂定在正式實施期間,依據「綜合貨品分類(CN)代碼」及原產國別所適用的預設排放值。其中台灣之預設值詳執行法案附錄(Annex to Implementing act on default values)第1179頁至1213頁。
七、與海關機關溝通範圍:該法案規定各會員國關務主管機關須向執委會提供之資訊、頻率及提供方式。(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