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業醫 代重要子公司富康公告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
(115/09/17 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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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承業醫-代重要子公司富康公告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9/17
2.發行期間:於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之授予對象,原則以本公司核心管理幹部及關鍵職務人員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名單及其得認購之數量,將綜合考量員工之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過去及未來對公司之貢獻程度、是否擔任關鍵職務或具有特殊功績,以及公
司長期發展與人才留任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擬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
長訂定認股資格基準日,惟若本公司已設立薪酬委員會,則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前述認股權人須為本公司編制內之員工(含全職及非全職,定義如下)為限。
(一)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二)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不定期契約人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為新台幣40元。(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及參考發行日本公司最近一
期會計師簽證之每股淨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可依下
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 2 年 20%
屆滿 3 年 40%
屆滿 4 年 60%
屆滿 5 年 80%
屆滿 6 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在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 
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
第三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轉任關係企業
如認股權人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
之要求而轉任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三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
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
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買回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款金額為零。如係員工酬
勞發行新股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
)或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淨值(未上市櫃公司)為繳款金額。
(三)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
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
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
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
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或辦理股票無實體前,應於完成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發給
股票,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或辦理股票無實體後,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股票,並得以無實體方式為之。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與認股權人,應每季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
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
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三)「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
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四)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實施,日後如
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或上市、櫃需求配合時,得報經董事
會決議修訂。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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