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1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取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許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可取公司未於114年12月10日以前公告申報114年11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可取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