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211)順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3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55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500,000股 4.既得條件: 1.A類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須符 合公司整體財務業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且未曾有違反與本公司簽訂之聘僱契 約書、廉潔承諾書及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司 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各期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 屆滿1年:3分之1 屆滿2年:3分之1 屆滿3年:3分之1 2.B類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六個月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 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業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且未曾有違反與本公司簽訂之聘 僱契約書、廉潔承諾書及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 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各期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 屆滿1年6個月: 4分之1 屆滿2年6個月: 4分之1 屆滿3年6個月: 2分之1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全數收回並辦 理註銷。 2.離職(含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資遣、開除) 於離職生效日起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 格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3.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 於強制退休時,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全數 收回並辦理註銷。 4.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 職時,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可全數既 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既得之股 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5.轉任關係企業 (1)如員工自行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以原發行 價格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2)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須受既得條件之限制,且既得日仍須在本公司 關係企業服務,另績效之既得條件須再加計衡量轉任關係企業後之績效評核。 6.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其他既得條件,其尚 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所訂之留任年資。 7.向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 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8.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之代理授權,就未達既得條 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 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之3、第369條之9第2 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 2.實際得為認購人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 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辦理。 (2)屬前述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 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內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15年擬提 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500,000股,每股以55元發行,若以115年4月 22日前30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342元並考量115年配發每股現金股利11.5元,依既得條件 擬制估算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80,150仟元,如以民國115年7月發行,暫估民國 115年至119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60,570仟元/118,309仟元/66,465仟元/ 28,311仟元/6,49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截至115年3月31日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5年至119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 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40元/0.77元/0.43元/0.19元/0.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 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 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 3.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權利,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皆交由信託/保管機構依契約執行之。 4.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具有盈餘分配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 及認股權。 5.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 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 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盈餘分配權及認股權 。 6.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 既得條件後無息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 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 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