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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大學光-本公司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對董事長歐淑芳及處長劉俊杰之宣判結果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歐淑芳董事長及劉俊杰處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308號案宣判 4.事實發生日:115/01/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及醫學事業處處長今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嘉義大學眼科診所向 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申報論病例計酬白內障手術費用乙事,所涉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 案,宣判結果如下:董事長歐淑芳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處長劉 俊杰部分,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