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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1)炎洲流通-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11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2,864,37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3~115/05/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7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9.0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申報買回500,000股,實際買回100,000股 第六次申報買回3,200,000股,實際買回2,023,000股 第八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557,000股 第九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1,509,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5年3月12日董事會同意辦理買回本公司庫藏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票3,000,000股,買回區間價格 40元~75元,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買回期間為115年3月13日起至115年5月12日 止。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訂定:民國115年03月12日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第 1 項第 1 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依107年12月27 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辦理)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5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 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相關審核程序如下: 1.本公司(即發行公司)轉讓予經理人、非經理人適用情形: 項目 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董事會 經理人 非經理人 2.本公司(即發行公司)轉讓予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經理人、非經理人適用情形: 經理人、非經理人任職於控制或從屬公司 提報會議型態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董事會 經理人 兼職發行公司經理人 兼職發行公司非經理人或未兼職 非經理人 兼職發行公司經理人 兼職發行公司非經理人或未兼職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 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 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9.0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 之19.31%,並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買回區間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買回股份後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 償債能力等項目,各項指標變動影響不大,且均維持合理之範圍內。綜上,炎洲流通公司本次買回股份 對其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 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