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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永崴投控-補充本公司115年7月13日代孫公司台灣寶崴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無法償還到期之銀行借款暨後續民事裁定情形
1.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名稱: 子公司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孫公司台灣寶崴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事實發生日:115/08/04 3.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於115年7月13日代孫公司台灣寶崴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台灣寶崴海事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因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台幣 524,556仟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依雙方簽訂之約定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 因子公司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台 灣寶崴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7月13日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 第15573號支付命令,要求連帶給付上述金額。 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15年8月4日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 第5520號民事裁定,裁定准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簽 發票面金額新台幣620,000仟元之本票,其中之新台幣524,556仟元及自115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7,500元 由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前述本票裁定係本公司115年7月13日已公告之同一筆銀行借款債權之後續程序,本票票 面金額新台幣620,000仟元為原借款擔保金額,實際未償借款本金仍為新台幣524,556仟 元,並非新增債務。 4.債權種類或背書保證金額及其所占資產比例: 新台幣524,556仟元/1.17% 5.債權有無保全措施:無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預計可能損失:子公司第一季財報已認列 7.因應措施:本案係本公司115年7月13日重大訊息所揭露之同一筆第一商業銀行借款債務 之後續程序,本票裁定金額並非新增債務,子公司森崴能源及孫公司台灣寶崴海事已積 極與債權銀行協商,擬定債務展延或還款方案。後續如有重大進展,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