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榮生技 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15/04/08 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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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4)向榮生技-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08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為普通股1,0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且
同時達成公司營運目標與個人績效指標,各年度可分別既得之股份比例如下:
A.任職屆滿1年:20%
B.任職屆滿2年:30%
C.任職屆滿3年:50%
(2)公司營運目標:
以本公司於各既得日之前一年度內,達成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A.取得正式藥證或有附款許可藥證核准。
B.完成國際授權簽約金入帳。
C.以各既得日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依據,營業收入相較前一年度
成長100%(含以上),或稅前純益相較前一年度成長100%(含以上),兩者擇一。
惟前一年度稅前純益為負值或零時,本款稅前純益每股盈餘成長條件不適用,
以營業收入相較前一年度成長100%(含以上)為準。
(3)個人績效指標:
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達「甲」(含)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
工為限,並以1.與公司未來目標及策略發展具高度相關性;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
值;3.核心新進員工等為獲配對象。實際得為獲配人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數量,由本公司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
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
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升向心力與生產力,以期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115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0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
元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83,000仟元(以115年4月7日收盤價
新臺幣83.00元擬制估算)。如以115年7月1日發行計算,暫估115~118年之費用化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21,442仟元、34,583 仟元、20,058 仟元及6,91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115年3月22日停止過戶日已發行股數(即63,637,000股)計算,暫估115∼118年
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34元、0.54元、0.32元及0.1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依相關法令規定以員工名義交付信託機構保管或
委託保管銀行保管,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
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A.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B.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依約執行
之。
(2)除前項因受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保管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
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依信託契約或保管銀行暨代理人契約書約定,
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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