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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鉅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3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全職員工」係指受雇從事工作每月達公司規定時數,獲致工資之員工而言)。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工作績效、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惟若為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若為前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時,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原因發生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自退休日起失效。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於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離職日起失效。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資遣或開除─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6)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復職當日起回復其認股權行使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當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所稱「每股時價」,係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及調整後之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暫停過戶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經營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款者,提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限制期間: 1.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之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償配股基準日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之基準日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