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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7)麗升能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資金運用計劃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5/04/17 2.原計畫申報生效日期:114/04/07 3.追補發行日期:不適用。 4.變動原因: 原規劃台南漁電共生案場預計於114年第二季起陸續取得農業許可,惟因整體 申設進度較預期延宕,又因應114年11月環境評估法進行修正,致使後續各項 申設程序、施工許可取得及實際工程建置時程可預期均將同步遞延。考量原 募資資金短期內尚無法依原計畫投入使用,若持續依原規劃執行,將有資金 閒置而影響整體資金使用效率之情形。爰本公司基於審慎評估整體營運資金 需求、工程承攬進度及資金調度情形,擬將部分募集資金調整用於償還銀行 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以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降低資金成本。本次資金用途 調整,除可減輕利息負擔外,亦可即時支應營運及工程相關資金需求。綜上, 本次變更係因應實際營運狀況所為之調整,有助於提升資金運用效益、強化 財務結構及維持營運穩定,其變更具必要性及合理性。 5.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 本次為第一次變更: 單位:新台幣仟元
計劃項目 原計畫 實際支用 變更後 .............................................................. 充實營運資金-台南漁電案 500,000 (23,358) 23,358 充實營運資金(新增) NA NA 76,642 償還銀行借款(新增) NA NA 400,000 .............................................................. 合計 500,000 (23,358) 500,000 6.預計執行進度:預計115年第二季開始執行。 7.預計完成日期:預計115年第四季執行完畢。 8.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1)充實營運資金 本次計畫項目中以76,642仟元作為充實營運資金,主要係因應本公司承攬之 專案工程皆處於施工或申設期中產生員工薪資、勞務費用及支付供應商之物 料採購、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等日常營運支出。上述支應工程專案及營運活 動所衍生之必要支出,若全數取代銀行借款,依照本公司目前短期借款平均 利率約為2.48%,預估未來每年度除可減少向銀行借款所造成之利息負擔 1,900仟元外,亦可穩健財務結構,並增加資金運用靈活度,並確保公司營運 活動穩定進行。 (2)償還銀行借款 本次籌資計畫400,000仟元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在假設持有本轉換公司債持有 人全部轉換之情形下,依擬償還銀行借款之利率區間為1.745%~2.748414%估算, 預計115年度可節省利息支出約2,927仟元,往後每年可節省利息支出約8,420 仟元,並降低對銀行依存度,增加資金調度彈性。 9.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 本公司原計畫將所募集之500,000仟元資金全數作為台南漁電案之前期規劃及 申設費用運用,若以本公司目前平均借款利率約2.57%設算,預估114年度約 可節省利息支出1,867仟元,115年度約可節省利息支出9,858仟元,自116年 起未來每年度約可節省利息支出12,850仟元。 本次變更計畫之效益為 (1)充實營運資金 依照本公司目前短期借款平均利率約為2.48%,預估未來每年度除可減少向銀 行借款所造成之利息負擔1,900仟元外,亦可穩健財務結構,並增加資金運用 靈活度,並確保公司營運活動穩定進行。 (2)償還銀行借款 依擬償還銀行借款之利率區間為1.745%~2.748414%估算,預計115年度可節省 利息支出約2,927仟元,往後每年可節省利息支出約8,420仟元,並降低對銀 行依存度,增加資金調度彈性。 10.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計畫變更並未調整計畫總金額,故對現有股權將不產生任何額外稀釋作用, 而本次計畫變更後,部分資金將改為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有助於減輕 該公司財務負擔、增加資金運用與調度之彈性及財務結構之穩定度,倘若遭遇產 業景氣反轉或外在經營環境惡化,其資金調度將得以保持靈活且將較不易受金融 機構融資額度所限制,故就長期而言,該公司變更後計畫對其股東權益並無重大 不利之影響。 11.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 該公司原預定將所募集之資金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支應「七股下山子寮之漁電共生 太陽能案場統包工程」、「七股台區段之漁電共生太陽能案場統包工程」工程專 案,上述工程專案原規劃於114年第4季取得電籌許可,115年第3季取得施工許可 並投入光電設備進場施作,但由於目前115年第1季仍均處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農許 階段,導致後續申設、施工許可及實際投入施工建置等期程均一併延宕,為避免 原資金運用效益不彰,並衡量提升資金運用效益及保障股東權益,故該公司擬調 整資金運用計畫,使剩餘資金作為更有效率之運用,故將剩餘未執行完畢之資金 變更為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以減輕該公司財務負擔,提升資金運用調 度彈性,經評估應屬合理,確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經評估,該公司本次變更計畫實屬係受籌資後客觀環境變動之影響,且審視該公 司營運及資金運用狀況等,其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尚具必要性,變更理由亦尚屬合 理。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