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10月20日)
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5年10月2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033)申報發行國內第八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5年10月2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15年10月19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15年10月19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威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證券代號8442)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5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362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000,000元,及115年7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8096號函同意展延募集期限三個月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處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10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張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14條之2第6項及第26條之3第7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第17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於114年5月28日股東常會選任本屆9席董事,截至115年6月11日止,獨立董事已全數解任,董事缺額已達114年選任席次之三分之一,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14條之2第6項及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