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數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0萬股,115~118年可能費用化金額約5437萬元
(115/03/06 09:27:47)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821)神數-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1,0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各期獲配股數之既得權利,須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或控制從屬公司)在職,且同時達成以下「公司績效門檻」與「個人績效等級」之規定:
(1)各期最大既得比例:
a.屆滿1年:原獲配總股數之30%
b.屆滿2年:原獲配總股數之30%
c.屆滿3年:原獲配總股數之40%
(2)公司績效門檻與核定標準:於各既得期屆滿時,依本公司年度整體績效指標達成率決定該期實際可獲配之股數:
a.未達門檻:公司整體績效達成率未達80%者,該期可既得股數為0。
b.達成門檻:公司整體績效達成率達80%(含)以上者,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實際既得股數=(原獲配總股數x各期既得比例)x當期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達成率(%)。(註: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達成率最高以100%計算之,超出部分不予計入。)
(3)個人績效等級要求:
a.員工於各既得期間內,年度個人績效評核均需達A以上。
b.若個人績效評核未達上述等級,該期既得權利自動喪失。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員工若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留職停薪或遭公司依勞基法資遣/解雇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退休:未既得股份得由董事長視其過往貢獻,核定是否部分加速既得或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既得。
(3)死亡:尚未既得之股份,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律必要程序後,按在職月份比例結算既得,其餘由公司收回註銷。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既得股份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5)績效未達標處理:於各既得期屆滿時,因公司整體績效達成率未達80%、或因公司達成率未達100%導致之折減股份、或個人績效評核未達A者,該等股份均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於各期核定後,就該等未既得股份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發放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核心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2)審核機制:
a.具體獲配人數及股數,將參考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
b.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審核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c.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d.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所需之核心員工、激勵員工及提升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依不超過普通股1,0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民國115年2月24日之成交均價新臺幣54.37元設算,暫估費用化總金額約為新臺幣54,370仟元。若於民國115年第2季發行,暫估民國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3,787仟元、19,483仟元、9,288仟元及1,81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及不超過普通股1,0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設算,民國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22元、0.18元、0.08元及0.0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所獲配之股份,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嗣後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審查指示或因其他情事而須修正,暨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相關個股:  7821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