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證 公告宏遠證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宏遠證二,代碼:6015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11月11日終止櫃檯買...
(115/09/23 14:39:07)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015)宏遠證-公告宏遠證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宏遠證二,代碼:6015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11月1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宏遠證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10月12日至115年11月10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內容:依宏遠證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簡稱: 宏遠證二 ,代碼:60152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113年4月6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117年11月26日),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轉換公司債贖回權行使相關資訊規定如下:
1、債券收回價款:每張按債券面額100,000元,以現金贖回債券面額。
2、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 年10 月12日。
3、轉換債收回基準日:115年11月10日。
4、轉換債終止上櫃買賣日:115年11月11日。
5、債券收回期間:115年10月12日至115年11月10日,因本債券為無實體發行,故請自115年10月8日至115年11月9日止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贖回手續,逾期恕不受理。
(三)、債券收回程序:
1、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請檢附以下文件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贖回手續,由交易券商於收件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1)『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127表單(註明贖回)(可由各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2、債券收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費:因本次收回無利息補償,故不適用。
3、轉換債價款發放日:115年11月17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者,本公司將收回價款扣除匯費後,以匯款方式支付各債券持有人。
4、債權人若已將持有之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5、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5年11月12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6、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11月12日前以書面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請求轉換普通股,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相關個股:  6015宏遠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