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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台新金-台新金控公告辦理合併發行新股(補充114/4/24及114/6/26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6/26 2.增資資金來源:合併基準日按新光金控普通股每1股換發本公司普通股0.672股及辛種記名式特別股0.175股,新光金控甲種記名式特別股每1股換發本公司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一1股,新光金控乙種記名式特別股每1股換發本公司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二1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發行總金額依合併基準日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而定; 普通股11,890,254,918股(含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普通股194,208股); 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一75,000,000股;庚種記名式特別股二219,668,000股; 辛種記名式特別股3,096,420,552股(含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特別股50,575股)。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普通股以本公司合併基準日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庚種記名式特別股每股45元;辛種記名式特別股每股10元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 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如依合併契約約定之換股比例取得不滿1股之畸零股部分,普通股依其於合併基準日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下稱市價)、辛種特別股依其發行價格,按比例折發現金(不足1元部份應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給付之。 每一單位海外存託憑證未滿1股畸零股,授權存託機構拼湊後於公開市場上出售,並以現金分配予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普通股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相同;辛種特別股及庚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合併發行新股案最終實際發行股數,將按新光金控於合併基準日流通在外已發行股數(含普通股及特別股)依約定換股比例調整之。 (2)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本合併發行新股案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等事宜。 (3)本公司擬於合併基準日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並向盧森堡交易所申請掛牌,其餘發行條件,將承繼新光金控原先流通在外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條件。 (4)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代表本公司辦理一切相關事宜。 (5)業奉臺灣證券交易所114年7月4日核准庚種特別股一、庚種特別股二及辛種特別股上市申請,並核發特別股本國股票代碼,故更新英文版重訊內容,中文版重訊內容不變。(更新) (6)本次合併案為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概括承受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有價證券,並依合併對價換發為本公司之普通股及特別股,不涉及新股募集或股款繳納之行為。(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