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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御嵿-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5年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83220號以及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4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條件之特定人 為限,以內部人或關係人或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應募人資 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 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 序號 應募人名稱 與公司之關係 ---- -------------------- ------------------------- 1 正豐一號投資(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2 正豐二號投資(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正豐一號投資 (股)公司之兄弟公司 3 孫正強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4 李日東 本公司董事 5 楊宗翰 本公司董事 6 沈慧誠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7 鄭人瑋 本公司總經理 8 世豐一號資本(股)公司 該公司法人代表人與本公司 董事楊宗翰相同 9 世豐二號資本(股)公司 該公司法人代表人與本公司 董事楊宗翰相同 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 法人應募人 (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 ----------------- ------------------- 正豐一號投資 正豐資本有限合夥 本公司之大股東 (股)公司 (100%) 正豐二號投資 正豐資本有限合夥 本公司之大股東 (股)公司 (100%) 世豐一號資本 賦鈺發投資有限公司 無 (股)公司 (16.63%) 世豐一號資本 林毅 無 (股)公司 (16.63%) 世豐一號資本 蕭樹莊 無 (股)公司 (16.63%) 世豐一號資本 智運投資有限公司 無 (股)公司 (8.32%) 世豐一號資本 鏮璽投資有限公司 無 (股)公司 (8.32%) 世豐一號資本 和欣悅有限公司 無 (股)公司 (8.32%) 世豐一號資本 劉美英 無 (股)公司 (8.32%) 世豐一號資本 陳美珍 無 (股)公司 (8.32%) 世豐一號資本 陳尚仁 無 (股)公司 (8.32%) 世豐一號資本 宜辰資本(股)公司 該公司法人代表人與 (股)公司 (0.19%) 本公司董事楊宗翰相同 世豐二號資本 陳尚仁 無 (股)公司 (15.36%) 世豐二號資本 陳美珍 無 (股)公司 (15.36%) 世豐二號資本 蕭樹莊 無 (股)公司 (15.36%) 世豐二號資本 賦鈺發投資有限公司 無 (股)公司 (7.68%) 世豐二號資本 佰通國際有限公司 無 (股)公司 (7.68%) 世豐二號資本 鏮璽投資有限公司 無 (股)公司 (7.68%) 世豐二號資本 又寧有限公司 無 (股)公司 (7.68%) 世豐二號資本 林毅 無 (股)公司 (7.68%) 世豐二號資本 黃啟宗 無 (股)公司 (7.68%) 世豐二號資本 林沅馨 無 (股)公司 (7.68%)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0,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之股 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以不低於八成訂定之。實 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上述定價方式議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 況、未來展望、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以及 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定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3)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 低於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其訂定方式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 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支應 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所需資金等一項或多項之資金運用 計畫,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擬授權董事會於股 東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私募完成資金之運用 後,預計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並可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 營運效能,對於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資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及引進 策略聯盟夥伴並穩定及強化公司產品市場營運競爭力,引進可 擴大本公司未來產品銷售之策略投資人,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 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 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募集,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 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及強化本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的 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擇適當 時機分次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與靈活性, 並可確保公司穩定經營,因此,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採私募 方式募集資金。本計畫之執行將可健全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 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 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外,不得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 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 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 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 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 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依本公司實際需求、市場 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 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或有修正必要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 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計畫(包括洽定策略投資人) 之相關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 計畫所需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