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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聚隆-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 115/01/3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11/1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4年11月11日董事會通過修正並公告「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 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本次再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7 年6月20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 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 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 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 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惟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惟 轉換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入股東名簿,將不具參與該次股東會表決權。 前述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相關法令用語,修正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部分文字,將原條文中「暫停過戶期間」修正為「停止過戶期間」。 (2) 配合相關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刪除以下內容「惟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仍得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轉換;惟轉換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入股東名簿,將不具參與該次股東會表決 權。」 (3)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7 年6月20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 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 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 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 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 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述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