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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普生-代重要子公司普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27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後兩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貢獻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 得依情節之輕重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5,4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5,400,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普通股新股5,4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1元。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 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六年,不得轉 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後(係指自發行日起算滿六個月)可 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 若未另訂則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 ----------------------- 屆滿六個月後 40% 屆滿一年 70% 屆滿二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情形調整之。 (5)本公司完成公開發行、登錄興櫃、上市、上櫃、合併、股份轉換、控制權變更、重大 募資或其他經董事會認定之重大資本市場事件時,董事會得決議全部或部分尚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提前既得,不受前述期間及比例限制。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離職日 起喪失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被解雇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隔日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隔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三個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力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 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隔日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隔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隔日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隔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5.)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 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不受轉任之影響。 (6.)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尚未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由公司予以收回註銷。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定其認股 權利行使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及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前,得 視實際需要重新發行;本公司公開發行後,放棄認購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增、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或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認股股數及價格不予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 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 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 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 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 時間。 (五)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 完成後發放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六)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以後,本公司股務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 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或逕行交付方式發給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若屆時尚未採用無實體發行者,仍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 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逕行交付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七)若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 起掛牌買賣。 (八)上述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間 (i)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 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ii)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 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 償配股基準日止。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 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 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訂定, 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規定之情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