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4月17日)
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5年4月2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處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4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圓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三圓公司短期融通資金貸與他人,有貸與期間已逾1年仍未收回之情事,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三圓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會計師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4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鄭OO會計師。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及第13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3款至第5款、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2款、第15條第2款及第16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本會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14年11月17日對鄭會計師所屬事務所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現地查核,經抽核鄭會計師辦理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案件,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未取得公司章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客戶實質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亦未見評估客戶是否有高風險情形;未於確認客戶身分時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亦未檢核是否屬法務部公告之制裁名單;對於客戶疑似洗錢交易,未評估是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等情事,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8條及第13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3款至第5款、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2款、第15條第2款及第16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及第13條第5項規定,處鄭會計師罰鍰新臺幣25萬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