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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美應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15/07/10 15:59:15)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853)政美應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7/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4/2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並經115年07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115年度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第三項略) 本辦法所稱授與日, 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員工之日。 第五條 發行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 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 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條件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 (b)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惟如與本公司 另有約定或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 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40% 第五條 發行條件 (六)未既得期間權利限制 (第1項略)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既得條件未達前,應先全數交付信託機構 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擬發放任何股利, 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 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 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 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 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委託本公司指定之人代為行使。 3.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 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或本公司指定之人 信託保管。 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 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 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集保帳戶。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第三項略) 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其數量應符合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 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五項) 本辦法所稱授與日, 係指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由董事會決議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員工之日。 第五條 發行條件 (第一項略) (第二項略)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起, 其因分別達成以下既得條件後, 而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條件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一年之限制, (b)該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二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30%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a)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 惟如經董事長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 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得不受前述滿三年之限制, (b)其中年度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 且(c)該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其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 得自由處分之股份比例 40% 第五條 發行條件 (六)未既得期間權利限制 (第1項略)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既得條件未達前, 應先以員工名義全數交付信託機構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程序及相關文件之簽署,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契約執行之。 如本公司就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擬發放任何股利, 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 惟股票股利分配亦併同交付信託保管, 期限同原已信託保管股份。 員工既得條件未達前, 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及表決權皆委託信託機構代為行使。 3.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 應將之交付信託機構保管。 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 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 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 集保帳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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