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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欣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0 2.預計發行價格: 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發行股份總額上限為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元, 發行金額總額上限新臺幣3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在職及績效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於下列各期程屆滿時仍在職者(包括持續於本公司任職, 或經本公司指派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 並仍於該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任職者), 且於該期程屆滿前最近二次績效考核結果均達「良+」(含)以上, 並同時達成公司所設定之前一年度關鍵績效指標(KPI)者, 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任職屆滿18個月:既得股份比例為50% b.任職屆滿36個月:既得股份比例為50% (2)公司關鍵績效指標 公司關鍵績效指標以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及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ESG) 為評估指標;各項指標之權重分配及目標達成條件如下說明:
關鍵績效指標 權重 績效條件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ROE)(註1) 60% ˙本指標以7.5%為門檻值,9%為目標值。 ˙未達門檻值之既得股數比例為0%, 達門檻值既得股數比例為50%, 達目標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100%。 績效達成介於門檻值與目標值之間 以線性方式按比例(線性插值法) 計算既得比例。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 公司治理(ESG) 40% 下列兩項條件皆達成之既得股數比例為 100%,未達成或僅達成其一條件則為0%, 條件說明如下: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公噸CO_2 e/佰萬營收)(註2) 115年:10; 116年:9.8; 117年:9.6; 118年:9.4。 ˙女性董事席次比例達董事會席次 1/3(含)以上或獨立董事席次過半(註3) 註1:績效指標年度係以既得日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之會計年度, 並以合併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註2:依循「ISO 14064-1:2018組織層級溫室氣體盤查」標準執行作業, 邊界範圍包含欣興電子台灣地區,以此掌握整體溫室氣體排放狀況, 進而檢視與設定減碳目標。 註3:依各既得日之董事會成員名單。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 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 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 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科技及專業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 期能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以民國115年4月2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519元擬制估算, 依既得條件計算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新台幣1,557,000仟元, 暫估民國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38,400仟元、830,400仟元、 484,400仟元、103,8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及不超過本次發行額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 暫估民國115年至118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0871元、0.5226元、 0.3048元、0.065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i)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ii)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利,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 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等需修訂或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