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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8)神準-代子公司恩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6/17 2.發行期間: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為本公司或其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及兼職員工為 限。 (二)實際得認股之人員及其得認股之數量,由董事長參酌員工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核定。 (三)實際認股權人及其得認股之數量,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或未達工作績效要求者,本公司有權就其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撤銷。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50元。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日起,即可執行其所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0% 之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的認 股權即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認股權人於離職當日,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本公 司並得收回註銷。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應自退休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之,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 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 認股權人因資遣而離職者,其已授予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不論是否已具行 使權,均自資遣生效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得再行使,本公司並得收回並註 銷。 (七)調職 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但因本公司業務需要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另行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事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九)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 予以收回並註銷。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 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調整公式如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息基準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且不得低於每股新台幣一元。 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依本公司通知之繳款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同自願放棄認股權利,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二)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向主 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進行新股發行作業。新股交付方式、實際日程以公司 股務通知為準。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 外, 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115年度第一次員工 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簽署前項同意書者,均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內容、數量 及相關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