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勁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115/03/03 18: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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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兆勁-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辦理私募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就前述籌資工具,分四次辦理之。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六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函及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人之特定人為限。
(2)應募人之選擇目的: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以公司未來營運
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
之。
(3)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且對本公司營
運具有一定了解,有利於公司未來營運發展者。
(B)必要性:為提高公司獲利能力、強化財務結構及維持公司永續經營,並考量強
化經營階層穩定性,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
金改善公司整體營運體質。
(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資金挹注,取得穩定長期資金,減少因資金需求而增加
之銀行借款,以目前平均借款利率來看,預計每年可減少約1.8%~5.19%
,並可降低負債比率。
(D)應募人名單:
(a)應募人若為內部人或關係人,目前可能之應募人名單如下:
可能應募人 與本公司關係
寵愛齡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紀政孝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
禾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李蕎咪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副董事長
李雙圓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記憶體事業協理
(b)應募人若為法人,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與該公司關係
應募人名稱 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與該公司關係
寵愛齡有限公司 紀政孝25.00% 為該公司董事長、關係人
李蕎咪75.00% 為該公司關係人
禾京科技有限公司 李蕎咪100.00% 為該公司董事長、關係人
(4)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A)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本次私募計劃引進之策略性投資人將以可幫助本公司
強化競爭優勢或創造股東權益為優先考量 ;藉由引進具網通或光電等相關經驗、技術、
知識或通路之策略性投資人,一方面可協助取得長期穩定之資金,一方面可協助公司
拓展產品應用營運範圍、有效提昇股東權益。惟本公司尚未洽定本次私募之策略性
投資人。
(B)必要性:因無線網通產品同質性高,價格競爭激烈,而算力中心及發電設備租賃
業務正處於大量投資階段,投資效益尚未發酵。因此尋找具相關經驗、技術、知識或
通路之策略性投資人有其必要性。
(C)預計效益:考量今年在原物料仍持續短缺及?俄戰爭的影響下將對業務發展造成
衝擊,發行私募普通股取得較低成本且長期穩定之資金將能強化財務結構,亦能
有效發展業務。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股數不超過20,000,000股之額度內,每股面額10元,若全數發行,
本次私募後所增加股本將佔私募後股本比重為16.5 %。
5.得私募額度:總股數不超過2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或其他符合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其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政一字第
0910003455號令規定選擇之特定人,其發行價格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上述訂價成數範圍內授權
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以支應投入算力中心及發電設備租賃建立之資
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可行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因素,
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
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
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俟股東會通過並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股份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或劃撥日
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
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案所定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資金運用
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將以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為最後
定案之依據。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案,擬請股東會於通過本私募案後,授權本公司董事長辦理與
本次私募案有關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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