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2月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好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4年7月9日至7月25日對美好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外幣風險部位超過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淨值之15%、未確實控管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之買賣額度、將客戶對帳單寄送至營業員之電子信箱、作業委外契約未載明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等事項、作業委外項目屬高風險或具重大性者,未依內規陳核董事長核准、辦理受託買賣交易錄音主機系統設備維護作業未納入作業委外範圍之情事,顯示美好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美好證券予以糾正處分並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