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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9)湧德-公告湧德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簡稱:湧德四,代碼:3689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10月0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湧德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09月01日至115年09月30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起(民國113年6月6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6年1月24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9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1)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年9月1日。 (2)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5年9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 (3)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5年9月30日。 (4)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10月1日。 (5)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5年10月7日以 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三、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 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3)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5年9月1日之前一營業日(115年8月31日) 起至屆滿日(115年9月30日)之前一營業日(115年9月29日)止,由債券持有人 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1樓;電話:(02)2504-8125)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10月2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