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造船 公告本公司經金管會核准延長115年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115/09/24 17:54:0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644)中信造船-公告本公司經金管會核准延長115年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1.事實發生日:115/09/24
2.公司名稱: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5年07月08日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
07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 115035006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依規定,本公司應於申報生效後三個月內完成募集,現金增資特定人原繳款期間
為115年09月29日至115年10月06日,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考量公司整體規劃
及特定人需充足時間準備相關資金,擬向金管會申請延長募集期間至115年11月
30日(如股款提前收足則提前截止),俾使本次募資作業順利完成。
(3)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09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6617號函,同意
備查。
6.因應措施:
(1)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之權益,對已繳股款之投資人特訂相關補償
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B.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至115年10月23日止。
C.申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因
增資作業時程發生改變而已無認股意願,請填具「認股撤回暨股款退回申請
書」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檢附
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收據影本或股款匯款資料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及匯款
銀行帳號封面影本,於申請期限截止日(115年10月23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
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本部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TEL:(02)3393-0898),逾期未送
(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股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因增資作業時程
發生改變而已無認股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
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核定。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為基準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
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E.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另洽特定人承諾
悉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F.利息補償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
辦法」之規定扣取補充保費。利息所得之申報、扣繳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2)願付賠償責任承諾書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5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5年7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0063號函申報生效
在案。為配合特定人繳款作業時程,依據本公司115年7月8日董事會授權,由本
公司董事長(以下簡稱本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延長特定人
繳款期間至115年11月30日止。
本人特此聲明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作業,恪遵相關法令,對原股東
、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之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而造成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
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具體理由及檢具公信力之佐證資料,主張其權利受損
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若已繳款人因此要求退還股款,本人將另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本公司亦將退
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並加計自繳款日起至實際退款日止之法定利息。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韓碧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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