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罰鍰30萬元
(115/02/05 08:42:14)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2月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台新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台新證券對跨分公司客戶單日買賣額度合計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有反向型ETF槓桿倍數調高為2倍,仍受理非專業投資人複委託買進、有受理非專業投資人複委託買進外國虛擬資產ETF、對外提供司法、檢調等機關調取或查詢客戶開戶、交割及交易資料等文件,有未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機關應予保密等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台新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