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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皇將-公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案件調解結果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佶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益裕 洪朝成 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仁智 林靜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5年度商訴字第20號 4.事實發生日:115/10/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確認原告洪朝成與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第九屆 獨立董事委任關係存在。 二、確認被告邱仁智與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第九屆 獨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確認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 6月 20日第九 屆第一次董事會關於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六案之決議有效。 四、確認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 6月 24日第九 屆第一次董事會續行會議關於推選佶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益裕擔任董事長之決議有效。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雙方當事人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調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仁智、林靜宜均同意原告佶 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益裕、洪朝成取回林益裕依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115 年度商暫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並 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 年度存字第1384、1385、1386號提 存事件提存物(即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參拾萬元、參拾 萬元)本息,並同意林益裕得持本調解筆錄作為受擔保利益 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之證明文件,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提存所 辦理返還提存物之相關程序。 二、兩造同意除本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外,就本件所涉之爭議全部 拋棄,不再互為其他請求。 三、調解程序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承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