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剛獨董殷帝偉對董事會討論擬提請通過提名董事候選人名單事項表示保留意見
(113/04/17 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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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天剛-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討論事項表示保留意見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3/04/1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殷帝偉/上海達肯國際貿易(股)公司總經理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1)討論事項第一案:擬提請通過董事會提名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殷帝偉獨立董事保留意見理由如下:
就本次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案由:擬提起通過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出保留意見:
1. 就 113 年 04 月 09 日董事會之議事過程,董事長未經決議即恣意變更原董事會召集通知所排定之議程,將原本第六案(案由:擬提請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調整為最後一案,且在討論該議案時,董事長再次為程序動議,將「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股東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拆成二案,各自表決,及議事錄未詳實記載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已明顯違反公開發行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為何今日報告事項仍未詳實記載上次會議紀錄的真情情況?為何報告事項也未記載上次討論事項就「案由:擬提請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有違法情形?是不是要透過今日的緊急董事會,讓本獨立董事對上次不法的董事會議事過程進行背書?
2. 再者,誠如前所述,上次董事會,董事長未經決議將原本第六案(案由:擬提請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拆成「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股東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拆成二案,已經違法,為何今日又要拆成兩案進行討論、表決?是不是又是本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和宗要求的?
3. 尤其,就上次董事會討論事項第六案(案由:擬提請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違法拆成「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股東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且今日報告事項又記載第六案照案通過,並於 113/04/09 公告「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今日討論事項第一案又重複提出「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之議案,則前次董事會就第六案決議之效力究竟為何?
本次重複提案之適法性及效力又為何?故提出保留意見。
4. 此外,本獨立董事前為避免各位董事、獨立董事遭誤導而陷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已就 113年 04 月 09 日董事會違法剔除股東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乙事,前已分別出具書面反對意見、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委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嚴正呼籲各位董事、獨立董事應依法行事,勿依從本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和宗之意而違法決議剔除股東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董事及獨立董候選人名單,才能保身。豈料,各位董事、獨立董事仍未聽勸,依舊選擇屈服於本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和宗淫威之下,仍執意違法決議剔除股東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董事及獨立董候選人名單。
5. 如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113司執全快字第 100 號執行命令已命本公司,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商暫字第 4 號民事裁定主文,於 113 年 04 月 16 日前將股東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董事及獨立董候選人名單列入 113 年 05月 27 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案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其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商暫字第 4 號民事裁定更特別於(1) 第 5 頁第 1 行至第 3 行指出:「公司針對股東5 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係於受理後召開董事會就有無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5 項第 1 至 4款情事為形式審查,倘無該條項各款情事,即應將股東提出之名單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2) 第 5 頁第 19 行至第 23 行指出:「聲請人(按:即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系爭候選人並無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5 項各款所定應排除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情事,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按:即本公司)應將系爭候選人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聲請人主張系爭董事會為相反之決議,違反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即非無據。」
(3) 第 6 頁第 27 行至第 7 頁第 1 行指出:「系爭書面已載明『提名人: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縱其上填載之地址、統一編號與登記事項有異,相對人可即時查核備置於公司之股東名簿釐清(公司法第 210 條第 1 項參照),斷無僅因系爭書面上之統一編號查無聲請人,遽為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未達 1%之認定,進而未將系爭候選人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而剝奪其股東提名選之理。」
(4) 第 7 頁第8行至第11行指出:「相對人於召開系爭董事會前應已查悉系爭書面係由持股比率達 1%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嗣後辯稱無法確認系爭書面系聲請人提出云云,實無足取。」等語,可見各位董事、獨立董事 113 年 04 月 09 日作成剔除股東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董事及獨立董候選人名單之決議,確實違法,本獨立董事再次呼籲各位董事、獨立董事應依前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院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處理,勿再依從本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和宗之意,有任何違法決議。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討論事項一:擬提請通過董事會提名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本議案經審計委員會出席委員表決五席同意一席保留意見,本案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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