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信 代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及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起上訴後,本案今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08/31 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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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德信-代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及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起上訴後,本案今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1號
4.事實發生日:115/08/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及吳○○,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中華民
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8348、19113號),提起上訴後,本案今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文。
6.處理過程:1.原判決關於林○○、吳○○之刑之部分均撤銷。
2.上開撤銷部分,林○○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吳○○處有期徒刑貳年(共犯同犯證
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部分)、肆月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上開所處之刑,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關於其部分確定後貳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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