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園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15/05/14 18:03:14)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9949)琉園-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規定選擇特定人。
(2)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在不超過20,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
在不超過2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惟實際每次發行之額度將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與特定人洽談之結果訂定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參考價格,以下列兩基準計算取其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已取得獨立專
家對私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書(詳附件),俟提請股東會通過私
募普通股案後授權董事會,實際私募價格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
訂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係依據現行法令辦理之,另考量私
募有價證券之轉換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
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
理。
<4>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三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與便利性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券原則上三
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本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策略投資
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本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將有效提高籌
資之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
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含私募發行價格、股數、發
行條件、募集金額或其他未盡事宜等,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
司營運需求訂定之,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2)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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